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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常识

创建时间:  2008-12-22  李瑛霞   浏览次数:   返回

20032月,校人事处和工会第三次,为我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位教职工出资35元参加了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一年期的"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补充医保")。教职工在2003223日-2004222日期间的某些治疗的自负费用可申请给付(即理赔)。特解答以下二个问题。

1、问:"补充医保"给付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答:"补充医保"的责任范围是教职工本人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急诊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四种治疗。特别提醒: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治疗,不是所有的医院。有些民营医院、诊所的同样治疗不在责任范围内;急诊留院观察的治疗,应是按住院医保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按门急诊结算的费用不在范围内。

2、问:发生责任范围内治疗后,如何办理给付申请?
答:个人只需将有关资料交校工会,然后由校工会代为统一办理。详细说明一下"有关资料":第一次申请者,不论何种治疗,除了交治疗费用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办理上海银行活期存折;同时,住院治疗的交出院小结的原件(或复印件),门诊大病的交大病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病床的交建床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还当发生第二次申请时,不管哪一种治疗,应交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住院的还应交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后,递交的资料除收据复印件外,其余均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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