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的起草制定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国民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需求也不断提高,临床上各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涵和难度都在不断的扩展和加大,这些都需要以更新、完善的技术服务规范予以优化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除了手术,还涉及避孕节育咨询指导、健康教育、随访跟踪等,这些服务内容尚缺乏规范标准予以衡量和评价。计划生育质量管理除了需要有成文的标准和规范,还需成熟的三级保健网络,包括质量管理网络和技术服务网络,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服务机构和技术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和分工,均需要有统一的规范予以确定。
二、《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的政策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原卫生部《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 号)、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管理实际,以“基于国家、具有上海特色”为原则。
三、《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2月28日。
四、《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总体内容包括哪些?
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监控、信息管理五大部分。
五、《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各类设有妇(产)科和泌尿外科的医疗机构,以及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包括: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健康教育及咨询;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及相关指导、咨询和随访;节育和终止妊娠技术、输卵(精)管吻合术的医学检查和手术;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者的相关咨询及随访;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七、哪些计划生育手术可以在门诊实施?哪些必须住院实施?
1.可在门诊进行的手术包括: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皮下埋植避孕剂放置(取出)术、孕10周内负压吸引术、输精管绝育术;除外疑难高危手术。
2.药物终止早期妊娠(<10周)应在具备急救条件(如急诊刮宫、输血输液等)的二级(或相当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中开展,并设置药物流产观察室,由专人按常规进行药物流产对象的接纳、观察与随访。
3.应住院进行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各种方法终止≥10周妊娠、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吻合术、其他疑难高危手术。
八、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及配置有哪些要求?
(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是在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医师和护士,其中:
1.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其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妇产科、外科(仅限从事男性计划生育手术),具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的临床经验,并通过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的上岗理论培训和区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的手术操作考核,获得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从事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人员,除持有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外,必须经过市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认定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资质。
3.从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的人员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医护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咨询技能培训,具备良好咨询沟通能力。
(二)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原则上应至少具有5名持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并由至少具有2名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负责本机构计划生育手术质量。另外,本规范对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室人员配备、开展宫腔镜下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麻醉镇痛下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人员配置给予了具体的要求。
九、对计划生育质量控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提出了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评价指标、各级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高危手术管理等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医疗机构的内部质控和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外部质控等日常管理要求。
十、对信息管理有何要求?
对信息采集、填报、信息保密与安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