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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卫生计生社区行政事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6-03-23  关健   浏览次数:   返回

 
沪卫计指导便函〔2016〕5号
 
关于调整部分卫生计生社区行政事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国家和本市修改了相关人口计生法律法规,部分计划生育行政办理事项及办理依据相应调整,网上办理模块进行修改。同时,2016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城乡居民保险,涉及受理事项也相应调整。现就本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卫生计生事项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修改5项受理事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受理再生育子女申请","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2.取消1项受理事项:"受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报销"。从2016年4月1日起取消该受理事项。
此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国家和本市正在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相关计划生育行政办理事项还将逐步调整,请予以关注并做好工作安排。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乡镇街道落实,并做好业务的指导与培训,督促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及时调整受理事项、更新便民告知单,保障调整事项及时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1.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告知单;
2.受理再生育子女申请告知单;
3.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告知
单;
4.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告知单;
5.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告知
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1  日

附件1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告知单
 
一、项目名称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
4.《上海市<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人口委〔2005〕87号
5.《关于发布<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住地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口委〔2011〕34号)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1. 依法登记结婚;
2. 本市户籍;
3. 2015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4. 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5. 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四、申请材料
1. 身份证明;
2. 户籍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 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5. 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6. 子女的户籍证明;
7. 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8.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9.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10. 现居住地办理的,还需提供现居住地登记证明。
五、办理程序
1. 符合规定拟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向本人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或其中一方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2)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①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②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③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④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⑤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⑥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20、12356
查询网站:http://www.wsjsw.gov.cn/wsj/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
 无

附件2
受理再生育子女申请告知单
 
一、项目名称
受理再生育子女申请
二、政策依据
1.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委〔1998〕111号);
3.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沪卫计家庭〔2014〕25号)。
三、受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 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 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符合国家关于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的。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的。
四、申请材料
1.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 身份证明;
3. 户籍证明;
4. 婚姻状况证明;
5. 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6.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需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7.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五、办理程序
1.  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的,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 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17个工作日内。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20、12356           
查询网站:http://www.wsjsw.gov.cn/wsj/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的,按照子女出生时规定办理。
附件3
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告知单
 
一、 项目名称
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4.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
5. 《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
6. 《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4〕42号);
8. 《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沪人口委〔2004〕129号);
9. 《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9〕43号);
10. 《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沪人口委〔2012〕10 号);
11. 《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沪卫计委〔201326 号)。
三、受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农业户口公民,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 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4.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或依法收养过子女, 现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明(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2.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目前已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4.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5.丧偶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所需材料:
    情况变动的相关材料(情况变动包括户籍迁移、生育或收养子女、扶助金汇入的银行卡遗失或变动等)
五、办理程序
1.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奖励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奖励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
3.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公示结果、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有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重新审议。
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5.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公示结果、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如有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审核。
6.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各村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7.如无异议,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有异议,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核。
8.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负责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证》。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1.每年的7月1日-8月31日期间,为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2.当年的12月31日前,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扶助金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20、12356           
查询网站:http://www.wsjsw.gov.cn/wsj/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
1. 符合享受奖励扶助金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
2. 2004-2008年期间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2011年期间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201211日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3. 对于因发生情况变更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

附件4
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告知单
 
一、项目名称
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4号)
5.《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沪卫计委〔201327 号);
6.《上海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实施办法》(沪卫计家庭〔2015〕5 号) 。
三、受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 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 2015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者依法一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 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四、申请材料
(一)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 身份证明;
2. 户籍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 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5.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  子女死亡的,提供乡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  子女残疾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  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
5.  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6.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
7. 丧偶的,提供乡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扶助对象年审所需材料:
    情况变动的相关材料(情况变动包括户籍迁移、生育或收养子女、扶助金汇入的银行卡遗失或变动等)。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3.在申请登记期过后2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发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扶助对象姓名、年龄、扶助类别、扶助金额,公示期限为10天。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6.如无异议,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如有异议,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核。
7.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确认后的扶助对象,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扶助对象送达《发放证》。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1.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   时间。
2.当年的8月31日前,由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将扶助金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56           
查询网站:http://www.shrkjsw.gov.cn/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
1.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当年扶助资格。
2.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2007-2012年期间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领取扶助金,2013年11日起按每人每500的标准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3.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2007-2012年期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领取扶助金,2013年11日起按每人每400的标准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附件5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告知单
 
一、项目名称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二、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3.《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家庭〔2014〕019号)。
三、受理条件
2014101日以后生育或流产的妇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1.符合政策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3.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 户籍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 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5.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6.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五、办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填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申请表》,并提供规定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
  3.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到跨省核查,确需延长受理时间的申请,可延长审核时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9个工作日内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20、12356           
查询网站:http://www.wsjsw.gov.cn/wsj/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
1.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的,按照子女出生时规定办理;
2.《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可作为申请享受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

上一条: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下一条:《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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