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为您服务 >> 计划生育 >> 正文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11年修订)

创建时间:  2011-03-28  李瑛霞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11年修订)

沪府发〔20112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20063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退回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申请再生育子女;

 ()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

 ()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补领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20044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十三条(过渡性规定)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1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1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在《条例》施行之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3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同时废止。自201111日起,凡符合本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一条:关于调整部分卫生计生社区行政事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的问题

上海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 电话66132733;邮箱:sdfw@department.shu.edu.cn   
版权所有 © 上海大学   沪ICP备09014157   沪公网安备31009102000049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邮编:200444   电话查询
 技术支持: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