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 年)
(国务院 2021 年 9 月 8 日印发 国发〔2021〕16 号)
前言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了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写入党的施政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妇女工作机制,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支持妇女充分发挥 “半边天” 作用,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加速行动。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贡献率明显提升,社会地位显著提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健康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途径更加多元,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发展环境日益优化。妇女事业和男女平等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妇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和群体之间妇女发展存在差距,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妇女民生保障力度还需加大。妇女在就业、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平等权利的保障仍面临现实困难。妇女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有待全面提升。针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不同程度存在,性别平等观念有待进一步普及,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 “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更高水平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对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显著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出了更高要求。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一个妇女免于歧视的世界,打造一个包容发展的社会,对推动全球性别平等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科学规划妇女全面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团结引领妇女建功新时代、奋进新征程。
依照宪法和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以及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实际,参照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国际公约和文件宗旨,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 “半边天” 作用,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妇女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妇女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专项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同部署、同落实,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妇女。
坚持男女两性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缩小男女两性发展差距。
坚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方面的发展利益,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的均衡发展,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在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中充分发挥妇女的重要作用,促进妇女积极投身高质量发展,踊跃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总体目标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素质能力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支持家庭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弘扬。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展望 2035 年,与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妇女更好地担负起新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提高。
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 12/10 万以下,城乡、区域差距缩小。
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能力不断增强。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 70% 以上,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步提高。
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促进健康孕育,减少非意愿妊娠。
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 2% 以下。
妇女心理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升。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
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妇女健康素养水平。
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
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比例。
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完善保障妇女健康的制度机制。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实施 “健康中国行动” 和 “健康中国母亲行动”,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和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模式。针对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健康需求,提供全方位健康管理服务。
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合理控制剖宫产率。完善医疗机构产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
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提高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和能力,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 90% 以上。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疾病防控知识。在学校教育不同阶段以多种形式开展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
加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开发和利用心理服务资源,为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实施妇女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持续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
改善妇女营养状况。实施孕前、孕期、哺乳期妇女营养干预计划和 3 岁以下婴幼儿营养干预计划。
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城乡体育设施覆盖面。
加大对妇女健康事业的投入。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
(二)妇女与教育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引领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
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性别平等原则在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学校管理、教学评价和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社区教育、特殊教育等方面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各级各类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女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女性接受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不断提高,女性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升。
提高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农村妇女科技素养和生产技能显著增强。
提高老年妇女的终身学习参与率,满足老年妇女多样化学习需求。
女性青壮年文盲基本消除。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
性别平等理念和知识纳入教师培训和教育教学全过程,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明显提升。
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性别平等纳入教育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在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修订、执行、评估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原则。
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妇女,持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
保障女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促进女性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专业设置,提供多种学习方式。
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控制招生过程中的特殊专业范围,强化监管,建立约谈、处罚机制。
大力提高女性科学素养。开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大女性科学知识传播力度。
提升女性技能水平。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拓宽女性发展通道。
满足农村妇女教育与培训需求。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为农村妇女提供实用技术、职业技能、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培训。
保障老年妇女、残疾妇女、流动妇女、低收入妇女等群体的教育权益。完善助学政策,为其提供更多学习机会和支持。
大力发展女性终身教育。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衔接沟通的终身学习体系,满足妇女多样化学习需求。
加强高校女性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开展妇女 / 性别研究,培养一批高水平妇女 / 性别研究队伍。
提升教育工作者和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三)妇女与经济
鼓励支持妇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得到保障。
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就业性别歧视得到有效遏制,妇女就业总量稳步增长,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妇女在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中的就业人数不断增加。
促进女性人才发展,女性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比例不断提高,女性高层次人才数量不断增加,女性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充分释放。
妇女人均可支配收入稳步增长,收入差距不断缩小。
保障妇女享有公平的社会保障待遇,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
统筹推进城乡妇女均衡发展,农村妇女、欠发达地区妇女、低收入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等困难妇女群体的民生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妇女在农业、工业、服务业各门类就业中均能发挥积极作用,女性在高新技术、先进制造、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就业比例不断提高。
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健全保障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法规政策。
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
为妇女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就业服务。
促进女性人才成长。实施科技创新巾帼行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激励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锐意创新。
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
改善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状况。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健康宣传教育,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宣传执行力度。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保障农村妇女经济权益。落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纠正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
支持女性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建功立业。鼓励引导妇女参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发展。
助力困难妇女群体就业增收。健全就业帮扶机制,为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保障妇女享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不断提高。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妇女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女性管理人员比例不断提高,女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符合法定要求。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女性成员比例保持在合理水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比例逐步提高。
妇女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决策管理作用充分发挥,女性在企业经营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组织治理等方面的参与度不断提高。
妇女参与民主协商的渠道不断拓宽,妇女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不断提升,参政议政意识和水平明显提高。
完善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法规政策。将性别平等纳入决策和管理的法规政策体系,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注重日常培养和战略培养,为女干部成长提供平台。
保障女党员和女性代表在各级党代会中的合理比例。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和知识分子群体中发展女党员。
保障妇女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的合理比例和作用发挥。落实人大、政协选举和协商民主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平等参与选举和协商。
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
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办法,确保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符合规定。
支持女性参与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的决策管理。鼓励支持女性创办社会组织,发挥女性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拓宽妇女民主参与渠道。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妇女参政议政培训,提高妇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加强对妇女参政议政的支持保障。健全妇女参政议政的工作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妇女全面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生育保障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制度更加健全,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全面落实。
完善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妇女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妇女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妇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老年妇女生活照料、健康服务、精神慰藉等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对生活困难妇女实现应保尽保,妇女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健全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老年人福利等专项福利制度,妇女福利水平不断提高。
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单亲母亲、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特困妇女等特殊困难妇女群体的关爱服务体系,关爱服务更加精准、高效。
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可持续性不断增强。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扩大妇女社会保障覆盖面。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完善生育保障制度。规范生育保险待遇,落实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医保报销政策。
完善老年妇女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完善困难妇女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健全妇女福利制度。完善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等专项福利制度,提高妇女福利水平。
加强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关爱服务。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单亲母亲、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特困妇女等群体的关爱服务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妇女社会保障和服务。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妇女社会保障和服务供给。
提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保障服务 “一网通办”、“跨省通办”。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树立新时代家庭观,弘扬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功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普惠托育、学前教育、养老、家政等服务有效供给。
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倡导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夫妻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和老人赡养等责任。
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照料残疾人等责任,家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保障妇女在家庭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得到巩固。
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家庭暴力得到有效预防和制止。
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提升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家庭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
推动完善家庭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出台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措施,构建支持家庭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
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
大力发展家庭公共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提升家庭应对风险能力。完善家庭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医疗健康、养老托育等支持政策。
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提供婚前辅导、婚姻关系调适、离婚冷静期辅导等服务。
依法保障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健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救助和支持体系。
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
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健全家庭关爱服务体系。为有需求的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七)妇女与环境
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意识,引导妇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升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城乡社区、进家庭。
健全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
全面提升妇女的媒介素养,提高妇女利用信息技术参与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提高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促进妇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做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和践行者。
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 90%,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
稳步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妇女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断提高,作用得到发挥,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广泛参与妇女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我国在国际妇女事务中的影响力。
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妇女,持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
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健全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加强文化产品、传媒内容的性别平等审查。
提升妇女媒介素养。开展妇女媒介素养培训,增强妇女利用传媒表达诉求、获取信息、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充分发挥妇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美丽中国建设,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优化妇女生活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构建和弘扬男女平等、文明进步的性别文化。
改善妇女生活的自然环境。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加强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满足妇女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特殊需求。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制定、预案实施中充分考虑妇女特殊需求。
积极参与国际妇女事务交流与合作。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
(八)妇女与法律
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健全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
提升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妇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提升全社会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人身、财产、劳动、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保障妇女特别是困难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保障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妇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将性别平等评估作为法规政策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必经程序。
加强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规划。
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保障妇女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保护妇女免受性骚扰、性暴力、侮辱、诽谤等侵害。
依法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依法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妇女享有婚姻自主权、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子女平等抚养权、继承权等权利。
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
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的监督。畅通妇女权益保障监督渠道,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纲要组织实施全过程。贯彻党中央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在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中推进纲要实施。
(二)落实纲要实施责任
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纲要实施工作机制。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纲要实施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纲要相关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纲要实施以及妇女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纲要实施,实现妇女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四)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以及上一级妇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省、市、县级规划颁布后 1 个月内报送上一级妇儿工委办公室。中央及地方承担纲要(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五)完善实施纲要的工作制度机制
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纲要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纲要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纲要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和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纲要实施示范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对实施纲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六)加强妇女发展经费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妇女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共同发展妇女事业。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构建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民生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动纲要实施的作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交流互鉴经验做法,讲好中国妇女发展故事。
(八)加强纲要实施能力建设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促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纲要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九)加大纲要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纲要内容和纲要实施的经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妇女发展调查研究
充分发挥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妇女发展专家队伍建设,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建设妇女发展研究基地,培育专业研究力量,广泛深入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十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纲要实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等工作。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纲要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
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方案。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纲要实施进展和妇女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纲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判纲要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经验做法,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监测评估方案的审批、监测评估报告的审核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纲要实施情况统计监测的人员参加,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纲要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纲要实施的人员参加,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纲要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就妇女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分性别统计监测
规范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调整扩充妇女发展统计指标,推动纳入国家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性别统计工作,推进分性别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国家、省、市三级建立完善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县级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
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丰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监测评估方案和方法,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
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完成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预警,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建议。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纲要实施,实现纲要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质量推进。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