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的有关规定
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综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文件,将按照法定婚龄结婚生育的人员可以享受的产假简述如下:
1、女职工顺产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国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建议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具体执行由各单位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决定。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上海大学计划生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