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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法典护航——校妇委会为女性师生普及《民法典》与女性权益保护法律知识

创建时间:  2021-03-15  关健   浏览次数:   返回

王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婚后不久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全职太太李女士认为,自己婚后一直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王先生除了上班,其他什么事都不管。因此,除要求分割财产外,还提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请问,李女士最后获得补偿了吗?

3月11日下午,在材料学院520会议室,校妇委会举办了一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女性权益保护专题法律讲座。讲座邀请到留日法学博士,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女学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财富管理法治研究中心理事、上海大学法学院财富管理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立新老师作专业讲解。讲座吸引了近三十名女性师生参加,妇委会副主任张英姿主持讲座。

李立新副教授以全职家庭主妇在离婚时能否获得相应赔偿为例,向大家讲述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妇女同胞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和职场权益带来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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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所以,开头我们提到的李女士,最终得到了一定的赔偿。

李立新教授以真实案例为例,生动讲解了《民法典》加强对妇女民事权利的一般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离婚财产分割、反对性骚扰与保护隐私权等法律知识。整场讲座通俗易懂,深入人心,引发了在场者的共鸣。讲座结束后,不少女职工和女研究生留下来继续向李老师咨询着生活中的关于法律问题的困惑。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既学到了法律知识,又明白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今后将会积极提高自身法治素养,自觉维护好婚姻家庭,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护航美好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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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知识点】

《民法典》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7编1260条,保证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之余,在总则编、婚姻家庭编、物权编、人格权编等各编中均体现对妇女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完善了妇女发展的法制保障体系,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保障法律体系新的重要内容。

一、强调男女平等地位

《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共有12个条文提到“平等”,其中在“婚姻家庭编”有6条,可见《民法典》对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关系的重视,以及《民法典》在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消除性别歧视、维护女性权益上的进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0条有关男女都可以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的规定,就是针对我国现实生活中男娶女嫁多为“从夫居”的现象,为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提供了法律依据,引领婚嫁文化移风易俗。

二、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保障了女性的家庭贡献。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方面,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这一规定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同样是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投入的认可与保障。

第1063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5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禁止家庭暴力”已上升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也是离婚诉讼中的准予离婚事由和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事由。这既是宪法保护妇女权益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典》对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保护女性人身权益作出的引导。

四、细化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近年来,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屡见不鲜,案件呈现女性不知情下“被负债”、判决已生效或进入执行影响女性生活等特点。为防止非举债一方“被负债”,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突出“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两个条件,细化举证责任,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家庭和女性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

第1064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承认妇女的家庭付出《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一规定更有诚意地体现了社会对女性在人口再生产及家务劳动中的贡献与价值的尊重和认可。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1092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设置居住权对于女性的意义——不至于被扫地出门。《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离婚后可能出现妇女未能分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或者房屋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情况,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妇女的居住场所无法得到保障。《民法典》居住权的设置,有利于保护经济上弱势的女性。《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制度,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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